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2民初2112号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锐,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刚,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综合部主任。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黔西兴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莲城办事处迎宾北路阳光城A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兴通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