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都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宝都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7910号
原告:宝都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6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多奇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国枝,男,宝都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都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都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都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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