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8144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负责人:卜彪,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剑,系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1,673.8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1,673.8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天冰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