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复31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周云丰,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周帅桦,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
法定代表人:卜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鸿,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周云丰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20)辽0105执异8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周云丰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债权申请执行己超出执行时效;异议人不应列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异议人合法权利,发出执行通知前即对异议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请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解除执行措施。
皇姑区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27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云丰向沈阳太美银球幕墙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和利息800,000元;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周云丰工程款1,892,34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判决于2017年4月20日生效。
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沈阳太美银球幕墙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胡静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确认《联营协议》期满并终止协议;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经营收入105.26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保证金38万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在联营期间多承担的公共费用88.99万元;5、判令联营期间以被告沈阳太美银球幕墙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取得的周云丰、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210万元及利息80万元【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新2701民初140号】债权归原告所有;6、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05.26万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对于判令联营期间以被告沈阳太美银球幕墙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取得的周云丰、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210万元及利息80万元【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新2701民初140号】债权归原告所有之诉求,因相关生效裁定认定,被告沈阳太美银球幕墙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静波2016年1月28日到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报案,该局于2016年2月2日以该公司印章被伪造立案侦查;2016年5月27日胡静波到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报案,该局于2016年6月16日以武志刚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立案侦查。现被告在本案中否认其就该案件诉至上述法院,鉴于该案件发生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故本院不予审理,该院以(2019)辽0105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此项请求。
该案在上诉审程序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民终9482号民事调解书,沈阳太美银球幕墙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将【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新2701民初140号】债权让归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该调解书于2019年12月18日送达。
根据以上生效法律文书,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皇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该院对异议人周云丰的执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异议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的不予执行请求,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皇姑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周云丰的异议申请。
周云丰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请求撤销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执异88号执行裁定,裁定对我方不予执行。主要复议理由:一、复议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的不予执行,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复议申请人时效异议是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皇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审判人员以皇姑区人民法院自身之间管辖纠纷为由予以驳回,违反程序。即使时效异议不属于裁决庭审查范围,依照法律规定,皇姑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我方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该裁定剥夺了我方对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使我方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我方于2020年5月19日将异议事项提交皇姑区人民法院,执行员收到异议后移交裁决庭处理。对于我方而言,导致现在不知道到什么地方主张自己的时效异议。如皇姑区人民法院认定对方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其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二、皇姑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遗漏当事人和异议事项,也未依法召开听证会,皇姑区人民法院遗漏我方第4项请求,即“作为执行依据的调解书,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三、皇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我方不是调解书的当事人,不应列为被执行人。四、即使我方认可民事调解书的正当性、合法性、正义性,但后续对我方强制执行无任何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周云丰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的异议请求是否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生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一款(三)项规定:“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依照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故皇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周云丰的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发回后皇姑区人民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周云丰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执异88号
执行裁定。
二、指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审判长  郑竹玉
审判员  钟 洁
审判员  史永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