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8144号
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负责人:卜彪,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剑,系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1,673.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号是06XXX11保价是181,673.8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1,67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8元,由申请人沈阳银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天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樱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