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择嘉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泰安市天择嘉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天择嘉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96号天龙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安祥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金阳大街东段1栋4楼。
法定代表人:李喜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天择嘉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泰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泰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由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张宗强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梅
书 记 员  郑德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