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择嘉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泰安市天择嘉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泰安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21执保15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天择嘉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泰安市天择嘉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泰安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8)鲁092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颜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