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甘草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7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9日,原、被告签署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被告花路矿山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安全专篇及安全预评价,合同总价款2200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2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向被告提交上述报告。后因被告资金紧张,用水泥抵账(价款26000元),剩余款项174000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和地址查证后,被告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携公章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属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予以退回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