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睿博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3503号
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财富中心10A。
法定代表人:张作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敬,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睿博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东湖镇唐家鄂博山/div>
法定代表人:赵生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睿博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祝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楚良睿
书 记 员  张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