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102民初6198号
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舟曲县博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曲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舟曲县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审理费7712元,减半收取3856元,由原告兰州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强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