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5民初4503号
原告:远东电缆厂济南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忠厚,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重汽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远东电缆厂济南经营部与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重汽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电缆厂济南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计6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