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厂济南经营部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5民初4503号
原告:远东电缆厂济南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忠厚,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重汽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远东电缆厂济南经营部与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重汽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电缆厂济南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计6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