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1985号
原告: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诉讼主体变更,原告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