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热兴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747号
原告: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红房子东街**F1。
法定代表人:张业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泽汉,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热兴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利,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热兴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喜堂
人民陪审员  何立月
人民陪审员  吴少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雯雯
书 记 员  李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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