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0567号 原告: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红房子东街8号F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61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