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1596号
起诉人: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6月2日,本院收到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6087.6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曾是原告的员工,被告1989年至1993年期间因差旅费、购房等原因向原告多次借款,1993年原告对被告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双方未对借款金额进行对账,2020年12月经审计,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087.64元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原是起诉人单位职工,被告工作期间因材料款、旅费、设备加工费、印刷费等形成借款是其履行工作职务造成,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纠纷不属**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履职纠纷,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