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与通辽市大宝高级轿车维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科民初字第2966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某某街15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告通辽市大宝高级轿车维系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诉被告通辽市大宝高级轿车维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毛少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