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03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志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8203号
原告: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931X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志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NPQ0R8J,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于山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红。
原告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志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俞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