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无锡市保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刁吉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保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盛世翡翠苑藕洛路11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洛路**。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蕾,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上诉人无锡市保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龙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41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保龙劳务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本案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无锡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保龙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海英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