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083无锡坤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083号
原告:无锡坤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P4081C,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阳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平,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931X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洛路**。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坤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坤泰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坤泰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坤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535元,由无锡坤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