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正宏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3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931X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正宏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8266155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
被执行人:沈效忠,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唐灵君,女,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正宏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公司)、沈效忠、唐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沈效忠、唐灵君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清偿新兴公司借款110万元;沈效忠、唐灵君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清偿新兴公司逾期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沈效忠、唐灵君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新兴公司律师费10万元;正宏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沈效忠、唐灵君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沈效忠、唐灵君、正宏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正宏公司、沈效忠、唐灵君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25337.33元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正宏公司、沈效忠、唐灵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新兴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等。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A××××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
经向不动产部门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春满园38-502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正宏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经向公积金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沈效忠、唐灵君公积金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正宏公司、沈效忠、唐灵君限制其高消费。现案件尚未执行到位3125337.33元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新兴公司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件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06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荆 佩
审判员 倪乔怡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