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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755号之二
原告: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5069989P,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华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931X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故对于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6.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76.5元,由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