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517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931X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69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桥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匡优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星亿智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