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755号
申请人: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5069989P,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华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931X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富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