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财保12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931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洛路**。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

委托代理人:马蕾,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申请人:张德琴,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人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德琴价值9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德琴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简恩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简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