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235***与臣爱琴、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23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告:臣爱琴,女,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一,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931X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洛路**。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科峰,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臣爱琴、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缴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