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金龙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605649G。
法定代表人:李晨,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其车辆无法查找暂无法执行,现二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文 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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