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9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金龙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李晨。
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40楼2-1室。
法定代表人:徐道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9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000元。现申请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母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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