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浙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03执3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314813610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组织机构代码:5101060002521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9151011420260564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32582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693元、申请执行费15726元;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8226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4元、申请执行费324元。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芮诺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3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杨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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