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11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金龙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雨,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揉柔,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临江中路18号信都商厦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边防检查站。******
负责人:康孟喜,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雨、**、***、***、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边防检查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苟峰******
审判员于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