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雨、**、***、***、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边防检查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成都市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苟峰******
审判员于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