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筑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4号联星仓储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月湖商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筑营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莱西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80号裁决书指定由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