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武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6865号 原告:武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自觉巷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银学,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该公司职工。 原告武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本案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武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