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235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浦发国际金融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9366747。
法定代表人:秦晓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民用车辆园区北环西段苏门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538976417。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豫0711民初235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对被申请人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营业部)、郑州银行(账号:99×××23,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招商银行(账号:37×××01,开户行: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奥兰花园支行)采取保全措施,实际冻结金额共计281150.19元,并查封被告公司名下豫A×××**汽车一辆。现因被告公司账户进账,银行账户金额已满足查封金额,被告申请将超出保全金额500000元以外部分解除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申请人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营业部)账户冻结余额达443000元、郑州银行(账号:99×××23,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可冻结余额达57000元已满足查封金额,其余保全措施可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号:37×××01,开户行: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奥兰花园支行)账户500000元、郑州银行(账号:99×××23,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500000元(解封后重新查封57000元)及其公司名下豫A×××**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九重
人民陪审员 :王运明
人民陪审员 : 李 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