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2353-3号
申请人: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民用车辆园区北环西段苏门街(原梦溪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538976417。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浦发国际金融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9366747。
法定代表人:秦晓丽,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豫0711民初235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对被申请人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营业部)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现实际冻结金额达443000元,该金额未达到500000元,现本院将被告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账号:99×××23,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金额57000元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账号:99×××23,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金额5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九重
人民陪审员 :王运明
人民陪审员 : 李 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