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2353-2号
复议申请人: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浦发国际金融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9366747。
法定代表人:秦晓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民用车辆园区北环西段苏门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538976417。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豫0711民初235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称:1、合同双方的管辖权异议,我方已于2020年9月9日正式递交了上诉状,目前正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议裁定中,在此期间采取该措施,显然是担心该案依照法律程序移交鄂尔多斯地方法院管辖审理而匆忙间采取措施,以阻止案件依法移交外地,从而无法由贵院实施地方保护,已达到对方不正当的目的。2、经查,贵院在未事先通知我方的情况下,在星期六(2020年9月19日)非法冻结了我公司用于缴纳国家税款和发放员工工资的银行基本户和其他一般账户,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活动,将贵院裁定凌驾于国家税法和人民利益之上,严重违背了国家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宗旨。3、双方合同纠纷在一审判决中,已判决贵方败诉,对方在没有按一审判决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判决义务,也不接受对方和解诚意的情况下,一再提起新的诉讼,显然有滥诉之嫌,明细想借助个别人的地方保护思想,维护其非法利益。贵院的裁定与目前省内尤其是新乡市大力改善和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严重损害了外地客商到新乡合法经营的积极性,也给新乡市司法系统的良好秩序抹黑。由此,我公司郑重提请复议,请贵院尽快撤销不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方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期间,在二审法院接收报送案件之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本案中,被告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后,原告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尽管被告对本院裁定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法院接收案件前,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做出的(2020)豫0711民初2353-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以未事先告知为由主张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无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和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李九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