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0100MA35HJTP09。
法定代表人:吴斌华,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A座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80935634B。
法定代表人:赵敏。
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南昌市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租金189288元及利息128715.84元(以租金1892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截止2020年10月利息128715.84元,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43.5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2021)赣0191执67号执行裁定书。
2、2021年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红利、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2021年2月3日,本院通过12368短信平台传唤被执行人,其未到法院来说明情况。
4、2021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5、2021年3月15日,到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未找到被执行人。
6、2021年5月8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7、2021年5月10日,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租金189288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477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