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

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0100MA35HJTP09。
法定代表人:吴斌华,系该院院长。
被告: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A座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80935634B。
法定代表人:赵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美珍
书记员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