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与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102民初7759号
原告: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HJTP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176674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6001805110059。
被告: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氏大厦A座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8093563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委,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下称省机械设计院)诉被告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学教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机械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优学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省机械设计院诉称:2012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赣机设字(2015)第一号、第二号《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XX路XX号X栋五层房屋、职工食堂、餐厅、公共浴室及小卖部。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约支付租金。因被告从2017年开始拖欠房屋租金,原告多次催讨并发函给被告限期交清欠款,逾期将依据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物业。2018年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书》,承诺逾期不付,原告可以收回校区。后被告未履行承诺,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272292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日31日)。2、被告承担拖欠上述租金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至被告搬出之日止)。3、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优学教育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确实拖欠了原告租金270612元,因承租的房屋是用于开办教学,已招收学生,学期至2019年6月30日,故在此期间不宜解除合同,同意与原告调解。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XX路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另附属配套的职工食堂、餐厅、公共浴室及小卖部用房系原告于1989年2月通过审批自建在88号建筑物院内。
2015年2月12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了赣机设字(2015)第1号、第2号《资产租赁合同》两份,约定:1、乙方承租甲方坐落在南昌市东湖区XX路XX号1栋五层房屋(约2500平方米)及职工食堂、餐厅、公共浴室、小卖部(约200平方米)附属配套设施等资产作为教育培训使用。2、租赁期限为从2015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五层房屋的年租金为310000元,从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6000元;附属配套的食堂等资产的租金按10.3元/㎡计算月租,每月租金为2060元,从第三年开始每月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期计收(每两月),乙方应于每期前五个工作日足额缴纳下一期租金,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装修期内免收租金。3、乙方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交第一期租金分别为51667元、4120元,并向甲方交付租赁押金分别为55000元、5000元。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将诉争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按约给付租金,自2017年11月1日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70612元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出具承诺书,同意在2018年4月15日前付15万元,逾期不付则在6月20日前收回校区。后被告未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出示的洪房权证东字第××号房产证、2015年2月12日赣机设字(2015)第1号资产租赁合同、2015年2月12日赣机设字(2015)第2号资产租赁合同、2017年2月15日与2018年8月27日租金催缴通知及2018年3月29日承诺书两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租赁物,被告使用房屋,截止2018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70612元未付,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27061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所欠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租金后仍未在合理时间支付租金,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鉴于被告承租诉争房屋是用于开办教学,为避免给学生正常上课造成困难,扩大矛盾,故解除租赁合同时间确认为2019年6月30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支付拖欠的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租金270612元。
二、被告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拖欠上述租金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所欠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赣机设字(2015)第1号、第2号《资产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20元,由被告南昌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熊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雪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