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签发:
核稿:
拟稿(校对):来飞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案号:(2009)杭滨商初字第834号
打印日期:2010年1月8日
打印份数:7
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9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茶生、**,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柏春,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冠一村4区51号。
被告***,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中路191号2单元501室。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望江路252号212室。
被告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资福庙前1号。
法定代表人来校海。
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来柏春、***、***、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来飞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杭滨商初字第834号
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9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茶生、**,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柏春,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冠一村4区51号。
被告***,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中路191号2单元501室。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望江路252号212室。
被告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资福庙前1号。
法定代表人来校海。
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来柏春、***、***、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