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签发:

核稿:

拟稿(校对):来飞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案号:(2009)杭滨商初字第834号

打印日期:2010年1月8日

打印份数:7

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9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茶生、**,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柏春,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冠一村4区51号。

被告***,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中路191号2单元501室。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望江路252号212室。

被告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资福庙前1号。

法定代表人来校海。

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来柏春、***、***、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来飞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杭滨商初字第834号

 

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9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茶生、**,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柏春,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冠一村4区51号。

被告***,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中路191号2单元501室。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望江路252号212室。

被告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资福庙前1号。

法定代表人来校海。

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来柏春、***、***、杭州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浙江智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