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3民初7号之三
原告: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女,汉族。
被告: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74元,减半收取8637元,由原告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狄某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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