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03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85917.5元及利息,因索要货款产生的损失177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31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6827元。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对查明的极少量银行存款已依法对其采取额度冻结措施。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根平

审判员  冯继忠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