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基生态水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民特14号 申请人: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基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基生态水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确认铜川仲裁委员会受理铜仲字(2020)第3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主要理由为:1.案涉的《水泥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协商无果,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合同中载明的地点是铜川市王益区,但实际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地点是西安市灞桥区,故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约定不明;2.即便是按合同签订地仲裁委管辖,也是应该由王益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但经申请人查明,王益区并无仲裁委,而铜川仲裁委员会属于铜川市耀州区,况且铜川还有位于王益区 XX路 的铜川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故本案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并不明确。 陕西***基生态水泥有限公司称,不同意申请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意见和理由。案涉《水泥购销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如遇协商无果,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合同中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铜川市王益区,因此该仲裁协议有效。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载明签订地点为铜川市王益区。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出现质量异议双方共同抽样,共同送质检部门检测,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遇协商无果,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另查明,铜川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铜仲裁定字第07号仲裁裁定,因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首次开庭前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中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铜川市王益区。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仲裁协议,即“如遇协商无果,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申请人提出合同实际签订地为西安市灞桥区的申请理由,因案涉合同约定了明确的签订地,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签订地是西安市灞桥区,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申请人提出因铜川市有多个仲裁机构导致约定的仲裁管辖不明确的申请理由,经查,在铜川市辖区内,只有铜川仲裁委员会是铜川市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故应认定案涉合同对仲裁管辖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申请人提出的这一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中仲裁协议约定明确,本院确认该仲裁协议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阳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苗  琴 书  记  员  **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