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宇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文曲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9642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平山县西柏坡石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7284185X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74.1元[其中支付货款6500元、逾期利息暂计1762.6元(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36.5元(以6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