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西柏坡石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0年3月30日生,住平山县。
被告:***,男,1961年2月22日生,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