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宇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西柏坡石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0年3月30日生,住平山县。 被告:***,男,1961年2月22日生,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