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执47号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
法定代表人:孙彦昌,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06。
法定代表人:苗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许继花园****
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4292.00元及本金利息等(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审判长  孟晓克
审判员  王立珂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潞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