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
法定代表人:孙彦昌,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06。
法定代表人:苗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许继花园****
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由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76×××70的银行账户(2018年续行冻结,冻结文号:(2014)长民保字第01092-7号),案件现已进入执行阶段,该保全转化为执行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76×××70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580000.00元。
审判长 孟晓克
审判员 王立珂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翟潞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