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紫一川温泉酒店(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58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08123324E,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羌建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峻,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店(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1862911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慈云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池颖,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店(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1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67246.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467246.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88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44元,由被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其中诉讼费28844元本院先予退还,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至本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回单反馈已签收。
2、2020年12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2月4日、2021年5月1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2月5日、2021年5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酒店(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止),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0年12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如下:①被执行人*****酒店(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慈云路6号40幢101室、慈云路6号42幢101室、慈云路6号41幢101室、慈云路6号40幢301室、慈云路6号40幢103室、慈云路6号40幢201室六处不动产,房屋用途为酒店,均设定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最高额抵押债权、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抵押权,其中苏州工业园区慈云路6号42幢101室设定有最高额抵押589.84万元、慈云路6号40幢201室设定有最高额抵押1448.84万元、慈云路6号40幢101室设定有最高额抵押1925.88万元、慈云路6号40幢103室设定有最高额抵押609.94万元、慈云路6号40幢301室设定有最高额抵押1448.84万元、慈云路6号41幢101室设定有最高额抵押8737.61万元。本案已依法对上述房地产予以了轮候查封(以上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止)。因上述房地产均设定有大额抵押债权,且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考虑到该不动产的变现难度、被执行人负债情况及扣除抵押债权后的残存价值,为避免无益处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予以拍卖处置;②反馈被执行人*****酒店(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阳澄半岛慈云路东(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201300115,不动产单元号:320513103305GB33617W00000000),反馈该宗地已全部分割,无法办理查封;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分别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慈云路6号半岛观然休闲广场2幢、3幢不动产,2020年9月3日,案外人朱玉桂、周看就以上不动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本院(2020)苏0591执异180号、(2020)苏0591执异181号裁定书,分别裁定中止(2019)苏0591民初11439号案件对苏州工业园区慈云路6号半岛观然休闲广场2幢、3幢不动产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裁定对上述两处房产的查封予以解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6、2020年12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本院致函要求就以上不动产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回函因暂未予以处置,故无款项可供分配。
7、2021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酒店(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池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8、2021年5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酒店(苏州)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21年5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472246.56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472246.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7122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