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财保11号

申请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路镇黄天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08123324E。

法定代表人:羌建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5月22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5月27日,申请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齐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剑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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