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11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08123324E。
法定代表人:羌建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建设大厦B座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20722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669253.54元及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二、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丰臣国际广场A楼、B楼玻璃幕墙及门窗工程拍卖或折价的工程款在669253.5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3元,由常州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柏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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