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67***、***等与天宁区郑陆国国建筑工程队、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2767号
原告:***,女,1948年8月2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郑国际,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平、陈恬月,、实习律师。
被告:天宁区郑陆国国建筑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NQAW7XJ,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经营者:赵建国。
被告: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08123324E,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羌建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际诉被告天宁区郑陆国国建筑工程队、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国际负担。
审 判 员  储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为可
书 记 员  林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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