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939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村。
法定代表人:羌建仁,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5666号306室-1。
法定代表人:***。
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8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005.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故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毛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